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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唐云敬、张爱梅与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云敬,张爱梅,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488号申请执行人唐云敬,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爱梅,农民。被执行人魏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云敬、张爱梅与被执行人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1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杰申请执行唐云敬、张爱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000.83元,被执行人魏杰表示自愿从中兑除5106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按结案处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宝 伟审判员 马 建 明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洪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