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1880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李勇南、陈红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李勇南,陈红彦,张学贞,李焕英,张连民,李玉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880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城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告:李勇南,农民。被告:陈红彦,农民,系被告李勇南之妻。被告:张学贞,农民。被告:李焕英,农民,系被告张学贞之妻。被告:张连民,农民。被告:李玉晶,农民,系被告张连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告李勇南、陈红彦、张学贞、李焕英、张连民、李玉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借款人与原告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