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郑贤与曹群立、曹江旭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贤,曹群立,曹江旭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反诉被告)郑贤,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继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曹群立,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反诉原告)曹江旭,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路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贤与被告(反诉原告)曹群立、曹江旭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郑贤、曹群立、曹江旭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郑贤、被告(反诉人原告)曹群立、曹江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郑贤、反诉人(被告)曹群立、曹江旭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郑贤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群立、曹江旭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