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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5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江苏丰惠置业有限公司与王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丰惠置业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51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丰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经济开发区3号路西长安六组。法定代表人杨晨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人江苏丰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产已转卖他人,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现该房产的权属在确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平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