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翰森、梁丽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36号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庆辉。委托代理人:谢肇傑。被告:许翰森,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54。被告:梁丽琼,女,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29。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翰森、梁丽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两被告已经交清所欠费用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