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宁波松业机器有限公司与奉化重辉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536-2号原告:宁波松业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良平。委托代理人:姜成林,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娇,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重辉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松业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重辉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松业机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松业机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松业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0元,财产保全费905元,合计1911.50元,由原告宁波松业机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傅寅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