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愿学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愿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吴愿学,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干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600号吴愿学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称收到民事判决书之日起在15日内已经上诉。经查被执行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该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