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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陕西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联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联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3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015)雁民初字第03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38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