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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翟某,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翟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有二女,长女翟某甲现年20岁,次女翟某乙现年16岁。我与被告婚后感情越来越差,家里的事情总是被告一人做主,且被告经常对我猜忌,我无法忍受。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翟某辩称,我与原告没闹过矛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翟某登记结婚,1996年8月12日生长女翟某甲,2001年1月7日生次女翟某乙。原告称2015年7月15日因被告侮辱原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否认。2015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翟某结婚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和睦相处。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