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嘉城、晏伏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嘉城,晏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72-1号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170号202号。法定代表人钟爱明,董事长。被告曾嘉城,男,生于1990年4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晏伏君,男,生于1963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嘉城、晏伏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作出(2015)广安民保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曾嘉城竞得的位于四川省蓬安县绕城西路(临中星名都)编号为511323-2014-B-0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因本院查明该511323-2014-B-03号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方为蓬安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被告曾嘉城个人。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四川省蓬安县绕城西路(临中星名都)编号为511323-2014-B-0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邓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