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丁丽君与洪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丽君,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528号申请执行人丁丽君。被执行人洪芬。申请执行人丁丽君与被执行人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丽君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芬支付欠款2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洪芬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何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丁丽君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2000元,未受偿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5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