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跃锟、梁克暖与梁克暖、梁星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128号原告:王跃锟。委托代理人:牟锡荣,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克暖。被告:梁星晖。被告:梁星军。被告: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星晖,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锟为与被告梁克暖、梁星晖、梁星军、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郏笑笑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赵云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