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韩淑霞等与韩二×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韩三×,韩一×,韩二×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赵××,居民。委托代理人韩三×。原告韩三×(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淑霞)。原告韩一×,农民。被告韩二×,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永鑫,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福会(系被告韩二×之妻)。原告赵××、韩三×、韩一×与被告韩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赵××、韩三×、韩一×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韩三×、韩一×撤回对被告韩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已减半收取26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陈同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