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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菏泽昶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菏泽昶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宏银,董事长。被执行人菏泽昶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新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菏泽昶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菏泽昶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园(现更名为御景公馆)项目G2#号楼的全部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