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金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广锋与李春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锋,李春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金民初字第72号原告:郭广锋,男,生于1970年12月5日,汉族,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李成彬,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娥,女,生于1967年3月10日,汉族,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李明俊,男,生于1962年6月12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郭广锋诉被告李春娥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广锋、被告李春娥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郭广锋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李春娥请求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广锋、被告李春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广锋、被告李春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反诉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郭广锋负担375元,被告李春娥负担275元。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