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后礼与戚本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双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田后礼。被执行人戚本君。田后礼与戚本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新双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戚本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后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戚本君车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戚本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是151650元,尚未执行到位15165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双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