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负责人:余斌。被执行人:王小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湖公证处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德市旌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902元,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至今尚未受偿金额300902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旌湖公证处作出的(2015)德市旌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