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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伍丕林、邓玉军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丕林,邓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伍丕林,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申请人邓玉军,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成都市成华区人。申请人伍丕林、邓玉军于2015年10月8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康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伍丕林与申请人邓玉军的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经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邓玉军于本协议达成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当事人伍丕林的借款2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伍丕林与申请人邓玉军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维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