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姚以法、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与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以法,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陶朝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251-2号原告姚以法(反诉被告),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克江(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刚耀(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反诉原告),住所地当阳市育溶路官垱集镇。法定代表人姚新艳,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罗爱国(特别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陶朝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涂雪峰(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以法诉被告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陶朝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以法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裁定中止诉讼。2015年9月24日本案恢复诉讼后,被告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姚以法的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原告姚以法的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以法承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