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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郭百成与邓战红、驻马店市海林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百成,邓战红,驻马店市海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郭百成,男,195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邓战红,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驻马店市海林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洲,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百成诉被告邓战红、驻马店市海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百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百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战红、驻马店市海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百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百成负担。审 判 长 宋 方代理审判员 康 兵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