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57-2号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李开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宜超,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高清,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祥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利,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贵池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662元,依法减半收取4831元,由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和平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马六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