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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大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大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仁涛,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委托代理人:烟台牟平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