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黄振杨与谭久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杨,谭久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42-2号原告:黄振杨,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委托代理人:何伏球,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若川,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久均,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区余庆县。在本院审理原告黄振杨诉被告谭久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振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谭久均名下价值相当于25542.3元的财产,并由黄振杨以现金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根据该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42-1号民事裁定,冻结谭久均的银行存款25542.3元。后原告黄振杨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谭久均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42-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谭久均的银行存款25542.3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艺华曾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