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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陈伟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陈伟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裘子健。委托代理人:赵越梅。被告:陈伟康。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陈伟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伟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康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