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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于亚志申请执行大庆市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亚志,大庆市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于亚志。被执行人大庆市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于亚志与被执行人大庆市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建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齐建劳人仲字(2014)第12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29766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齐齐哈尔建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建劳人仲字(2014)第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李慧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