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54号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267134-5。法定代表人高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运禄、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姜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42元,减半收取4921元,由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宇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