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廉金牛、刘欢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被执行人廉金牛。被执行人刘欢欢。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廉金牛、刘欢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廉金牛、刘欢欢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人提出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