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新娟、泮丽霞与泮丽霞、庄庆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590号原告郑新娟。委托代理人徐勇,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泮丽霞。被告庄庆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尉宇豪,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娟诉被告泮丽霞、庄庆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新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新娟承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