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5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津铭与被告沈阳市康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永贵、被告杨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津铭,沈阳市康园实业有限公司,郭永贵,杨福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5717号原告张津铭。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康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鹤、郑丽敏。被告郭永贵。被告杨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津铭与被告沈阳市康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永贵、被告杨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津铭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津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津铭承担。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