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蹇兆国与张庆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蹇兆国,张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393号申请人蹇兆国,男,汉族。申请人张庆元,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申请人蹇兆国、张庆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蹇兆国、张庆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蹇兆国一次性赔偿张庆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轮摩托车维修费等共计16000元。2、双方同意提车,提车费用蹇兆国承担。3、蹇兆国车损自负。4、张庆元应及时向蹇兆国提供保险理赔材料。5、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英荣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