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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温州市鼎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温州市鼎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俊义,林东涛,张继锋,朱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君敢。被执行人:温州市鼎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俊义。被执行人: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统花。被执行人:包俊义。被执行人:林东涛。被执行人:张继锋。被执行人:朱明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鼎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俊义、林东涛、张继锋、朱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继锋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汇源路绿洲花园19幢1104室的房屋已由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朱明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恒源路玫瑰园19幢的房屋、坐落于温州市小南路国昌大楼1号楼202室的房屋、坐落于温州市府前街金信商厦一层128,139号的房屋及坐落于温州市望江东路金潮大厦三层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3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9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