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应迪与慈溪市附海欧亚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迪,慈溪市附海欧亚电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587号原告:应迪。被告:慈溪市附海欧亚电器厂。代表人:吴松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迪诉被告慈溪市附海欧亚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