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黄石港民催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鄂黄石港民催字第00010号申请人: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地址: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法定代表人黄玲红,厂长。申请人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五年八月八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3332065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发票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持票人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支付人汉口银汉黄石分行营业部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审 判 长 左俊审 判 员 石刚人民陪审员 熊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