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鄂黄石港民催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鄂黄石港民催字第00010号申请人: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地址: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法定代表人黄玲红,厂长。申请人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五年八月八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3332065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发票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持票人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支付人汉口银汉黄石分行营业部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兴市灵光机械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审 判 长  左俊审 判 员  石刚人民陪审员  熊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