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明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明某某,女。被告黄某甲,男。原告明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伟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某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十几年前认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三个小孩。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后因考虑到小孩户口及原告户口,双方于2014年9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被告好逸恶劳,还有吸毒恶习,令原告难于忍受。2013年,被告因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二年,二年内双方没有任何感情交流,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将提前于2015年9月13日解除强制措施。为解除痛苦婚姻,现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黄某丁由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是在2008年是打过原告,是吸过毒,被强戒过,被告保证改过自新,请求原告给予改正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8月在外务工时自由恋爱,1996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于2014年9月14日在东源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生育有三个小孩:长女黄某乙;次女黄某丙;三女黄某丁。婚续期间,双方主要因被告吸毒及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审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保证改过自新,请求原告给其改正机会,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四份、结婚证复印件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从恋爱、同居到登记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有三个小孩。在婚续期间,夫妻虽有过矛盾,但矛盾不大,主要是因被告吸毒及生活琐事而引起,现被告在强制戒毒过程中已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说明被告戒毒表现较好,在庭审中被告亦表示保证改正过错,请求原告给其改正机会,故只要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放弃前嫌,互谅互让,加强理解和沟通,相信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事实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明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移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