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程会娇与徐玉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程某某,女,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华金栓,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程某某于2015年3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徐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诉称,程某某与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05年8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14日生育长子徐某甲,2008年3月16日生育次子徐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徐某某经常辱骂殴打程某某,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4年2月17日程某某曾起诉与徐某某离婚,后撤诉,现双方已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长子徐某甲由徐某某抚养,次子徐某乙由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被告徐某某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程某某与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05年8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14日生育长子徐某甲,2008年3月16日生育次子徐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1年双方生气后即分居生活,分居期间长子徐某甲跟随徐某某共同生活,次子徐某乙则跟随程某某共同生活。程某某曾于2014年2月17日起诉与徐某某离婚,后撤诉。2015年3月3日程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徐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程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2014)郏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郏县安良镇安西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程某某与徐某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因琐事生气后双方长期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程某某请求与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长子徐某甲长期跟随徐某某共同生活,次子徐某乙跟随程某某共同生活,本着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长子徐某甲由徐某某抚养,次子徐某乙由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徐某甲由徐某某抚养,次子徐某乙由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冰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