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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朱建芬与李光忠、穆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芬,李光忠,穆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985号原告朱建芬。委托代理人陈波。被告李光忠。被告穆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芬与被告李光忠、穆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姬建伟人民陪审员  郭洪伟人民陪审员  汤京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