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朱建芬与李光忠、穆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芬,李光忠,穆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985号原告朱建芬。委托代理人陈波。被告李光忠。被告穆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芬与被告李光忠、穆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姬建伟人民陪审员 郭洪伟人民陪审员 汤京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