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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新疆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与王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王国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1679号原告:新疆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淑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王国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以起诉内容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路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