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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晓玉与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玉,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梁晓玉,男,1989年9月2日生。被执行人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西路北侧。负责人韩俊良,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晓玉与被执行人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晓玉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一初字第199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