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三中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方正其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其,上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三中行初字第66号原告方正其。委托代理人施凤彩。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雄。委托代理人胡照���。委托代理人唐顶春。原告方正其不服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15年4月22日所作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XX01《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方正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方正其负担。审判长 冯志勤审判员 沈莉萍审判员 陈瑜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