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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卢秋闻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秋闻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秋闻,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1日被羁押,同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秋闻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秋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卢秋闻在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办事处阳美村建设银行附近一路段,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海洛因给陈某甲。2015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卢秋闻再次在上述地点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甲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卢秋闻身上扣押净重共18.01克的白色粉状物5小包。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白色粉状物中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卢秋闻的供述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秋闻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海洛因已满十克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秋闻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卢秋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卢秋闻在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办事处阳美村建设银行附近一路段,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0.3克海洛因给陈某甲。2015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卢秋闻再次在上述地点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甲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卢秋闻身上扣押净重共18.01克的白色粉状物5小包。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白色粉状物中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外号“炮子”,因患有偏头风,听说吸食海洛因可以止痛,于是2015年1月31日下午,我用我电话18218****XX打电话给卢秋闻(号码为15016XX****)联系购买毒品,后我在阳美村建设银行附近路段以250元的价钱向卢秋闻购买0.3克毒品海洛因。2015年2月1日下午,我再次以同样方式电话联系卢秋闻要买300元毒品,当来到同样地点等待卢秋闻时,我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我身上扣押1小包0.1克毒品海洛因,该小包毒品是前一天向卢秋闻购买的,随后卢秋闻来到找我交易时也被抓获,当时从卢秋闻身上查获10多克毒品海洛因。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卢秋闻持有的海洛因5包,净重18.01克。3、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经辨认、指认,被告人卢秋闻确认了证人陈某甲、贩卖毒品的现场,证人陈某甲确认了被告人卢秋闻、购买毒品的现场及购买的毒品海洛因。4、现场勘查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日17时10分至17时3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街道阳美村建设银行附近一路段等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秋闻的身份等情况。6、称量笔录。经称量,被告人卢秋闻确认从其身上查获的5小包白色粉状物净重为18.01克。7、理化检验报告。经检验,从卢秋闻身上查获的白色粉末状固体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从陈某甲身上扣押到的白色固体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8、检验意见书。经检验,被告人卢秋闻的尿液呈咖啡、冰毒阳性,证人陈某甲的尿液呈吗啡阳性。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卢秋闻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10、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证实被告人卢秋闻因吸毒于2015年2月2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于2015年2月17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11、电话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卢秋闻(手机号码15016XX****)与证人陈某甲(手机号码18218XX****)多次有通话联系。1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反映2015年2月1日17时许,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阳美村建设银行附近路段抓获涉嫌贩卖毒品人员卢秋闻及购买毒品人员陈某甲,并在卢秋闻身上扣押5包毒品海洛因,净重18.01克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13、被告人卢秋闻的供述。2015年2月1日18时11分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开始供述自己吸毒成瘾,共向“炮子”贩卖毒品2次,第1次是在2015年1月31日下午,“炮子”用电话号码为18218****XX致电给我(号码为15016XX****),称要购买300元海洛因,后我们在约好的磐东阳美村建设银行门前交易,我给了“炮子”0.3克海洛因,并用香烟盒的锡纸包装着,虽然他只给了我250元,但我获利175元。第2次是在2015年2月1日下午,“炮子”用同样方式联系我购买300元海洛因,我们约好在同样地点交易,当我到该地点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我身上查获约18克海洛因。并供述从我身上扣押的海洛因是在惠来向“林兄”购买的,这些海洛因一部分是准备卖给“炮子”,其余的是我准备用于自己吸食的。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卢秋闻已贩卖海洛因1次,净重0.3克。从被告人卢秋闻身上查获5小包海洛因,共净重18.01克,合计18.31克。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秋闻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已满10克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秋闻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秋闻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其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本次毒品犯罪,依法应认定为毒品再犯。被告人卢秋闻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被告人卢秋闻已贩卖的毒品和从其身上扣押到的毒品数量依法均应计入被告人卢秋闻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卢秋闻被刑事拘留前因贩毒被抓获后被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与本案有关联,故此期间依法可抵折刑期。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卢秋闻八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卢秋闻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根据被告人卢秋闻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卢秋闻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秋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