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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考虑到离婚条件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养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