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考虑到离婚条件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养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