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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9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彬、胡国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田彬,胡国琰,颜锦文,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976-2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被告田彬。被告胡国琰。被告颜锦文。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右南路一街一巷9号306房。负责人颜锦文。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法定代表人金其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彬、胡国琰、颜锦文、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汤立波审 判 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赵明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立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