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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农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与张伟、宋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张伟,宋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农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太平村,组织机构代码68029970-3。代表人张景新,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宋宝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1)里农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16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伟、宋宝辉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艳艳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