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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谢建兵与刘琼林、熊寿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50号原告谢建兵,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琼林,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熊寿军,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兵与被告刘琼林、熊寿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向原告谢建兵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谢建兵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建兵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