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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6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方文武与陆克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640-2号申请执行人:方文武,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陆克顺,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方文武与陆克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陆克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文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