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兰平与易杰远、仲为琚、裴胜勇、何小春其他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异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胡兰平,男,生于1972年4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仲为琚,女,生于1956年4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书华,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杰远,男,生于1956年11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裴胜勇,男,生于1964年5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何小春,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29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兰平与被执行人易杰远、仲为琚、裴胜勇、何小春其他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仲为琚于2015年9月7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仲为琚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仲为琚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仲为琚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德琼审 判 员 王宇龙人民陪审员 杨 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