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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桂芳、吴培春,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殷爱亭、叶莉,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0月9日,原告葛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内容)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雨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