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桂芳、吴培春,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殷爱亭、叶莉,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0月9日,原告葛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内容)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雨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