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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步卓与淮安市淮安区宋集计划生育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步卓,淮安市淮安区宋集计划生育服务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马步卓。委托代理人胡孟军,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政府院。法定代表人夏国宏,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步卓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计划生育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步卓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步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9元(原告已预交19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步卓负担。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开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