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燕珍与肖吉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燕珍,肖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吴燕珍,居民。被执行人:肖吉新,干部。本院在执行吴燕珍申请执行肖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吉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