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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黄勇、刘涛一案续扣押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勇,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兰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黄勇,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勇、刘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勇、刘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4)荣民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黄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S6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现扣押期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扣押被执行人黄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S6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黄勇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车牌号为川CS6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扣押手续的,扣押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童 毅 来源: